毫无理由擅退伙 造成损失应赔偿
日期:2022/3/22 17:45:50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基本案情

徐某与胡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酒店,徐某以其厨师手艺入伙,约定合伙时间为10年。但徐某在酒店经营至第7年时,在未征得胡某同意情况下单方退伙,导致胡某在徐某离开酒店后独自经营5个月后停业。胡某遂向徐某主张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退伙系因自身原因,并非胡某导致,且其擅自退伙导致酒店无法经营,故徐某应向胡某赔偿因其退伙给胡某造成的损失。胡某主张徐某赔偿其剩余4年合伙期间经营的可得利益损失,该部分损失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内,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理由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但该部分损失仅限于可得利益。

法官提醒

合伙解散时对各方后续营业范围、交易对象等进行限制是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公司内部约定的竞业禁止等条款相似。在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况下,一般应为有效。虽然在对外效力方面,交易的对方在善意、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条款对善意相对方不具有约束力,但该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一方违反,相对方可以主张违反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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