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关系需协议 举证证明要牢记
日期:2022/3/22 17:38:16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品牌饮料店签订《饮品店特许经营合同》后,由王某父亲出资支付了加盟费、押金,并购买了设备开设了某品牌饮品店。该饮品店由赵某与王某共同管理,赵某负责饮品店的账目并由其记录经营期间的流水账。后双方发生矛盾,赵某主张其与王某是合伙关系,王某主张赵某仅是会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主张其与王某是合伙关系,但未能提供书面合伙协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就合伙事项存在口头协议,其诉称的利润分配方式和店面增开模式不足以证实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赵某提供的证人均系其朋友,他们并未参与、见证合伙协商的过程,对合伙的具体内容,如双方如何投资、如何经营、如何分配利润等具体内容均不知情,仅仅在作证过程中陈述从赵某一方或从其他人处听说过双方系合伙,故不能达到证明赵某与王某存在个人合伙关系的证明目的。

法官提醒

个人合伙按照规定应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如合伙过程中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就是否系合伙关系发生纠纷时,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的当事人对合伙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其在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的情况下,至少应提供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对双方协商合伙的过程、双方投资比例、双方如何合伙经营、如何分配利润共担风险等具体内容进行证明,无法证明的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

合伙解散时对各方后续营业范围、交易对象等进行限制是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公司内部约定的竞业禁止等条款相似。在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况下,一般应为有效。虽然在对外效力方面,交易的对方在善意、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条款对善意相对方不具有约束力,但该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一方违反,相对方可以主张违反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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