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云雾擦亮眼 个人合伙应辨清
日期:2022/3/22 17:23:41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个人合伙大多是在亲戚、朋友之间形成,基于人情关系的合伙本身具有高度的人合性、资合性,往往没有详细的合伙协议,没有规范的管理和财务制度,甚至没有任何合伙账目,只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口头合伙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近日,为使该类案件审理更加规范,更加有章可循,盐城中院对近三年来受理的个人合伙纠纷案件进行归纳总结,面向社会发布个人合伙纠纷十个典型案例,介绍基本案情、裁判观点以及给出法官建议。






基本案情

姜某于2012年承包经营某砖瓦厂。陈某同年向姜某汇款25万元,但未参与该厂经营与劳动。姜某在2016年向陈某出具投资证明并载明:陈某投资某砖瓦厂25万元,某砖瓦厂复垦拆迁,全额款项按拆迁比例分成。2016年11月,姜某陆续通过某居委会领取了310余万元补偿款,其未与陈某结账还款。陈某遂主张返还投资款25万元及收益5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主张该款项是其基于双方之间的合伙经营而交付的,但陈某并没有提交相关合伙协议或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伙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共同经营、管理砖瓦厂并进行过合伙分成和共担债务的事实,故应认定陈某向姜某支付的款项名为合伙经营实为借款。

法官提醒

个人合伙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即便合伙人之间签订了名为合伙的书面协议后,仍需审查各方权利义务是否符合个人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基本特征。合伙协议约定一方按照协议向合伙组织提供物品的使用权或资金,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盈余分配,也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合伙人,应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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