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亏损600余万元,帮助贷款者为何不构成诈骗罪?
日期:2022/8/17 11:53:05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秦某对周某称经营某大美产品生意非常火爆,某大美公司即将上市,如果持有某大美公司原始股将有大量收益。秦某、周某到北京市各区县、广东省、香港、澳门等多地参观某大美公司生产基地。周某轻信了秦某的描述,但称自己并没有钱款投入,秦某让周某用位于北京B园小区的楼房向银行抵押贷款,秦某带着周某找到王某帮助办理贷款事宜。王某按照约定收取了贷款手续费,帮助周某贷款600万元。因某大美公司无收益,贷款到期无法偿还,周某位于北京B园的两套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截止2021年4月周某损失共计600余万元。

周某认为,上述损失均是王某、秦某的违法行为所致,向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该分局不予立案。周某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立案,被驳回。后周某向某区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王某、秦某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王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韩英伟、赵爱梅律师为其辩护。

 【判决结果】

   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王某、秦某的起诉。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提出王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一、王某没有犯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刑事自诉状已写明本案的起因是:2017年12月,自诉人周某与本案另一被告人秦某合伙经营某大美保健品实体店,自诉人以自有的两套楼房做抵押贷款,将款项用于支付实体店经营开支、还银行贷款(借新贷还旧贷)、日常生活开支等。因某大美保健品实体店未盈利,自诉人贷款用尽。王某在秦某和周某的要求下,多次帮助周某在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

   二、王某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隐瞒真相;自诉人600多万元损失的后果不是王某造成的。

   公安机关受案通知书、询问笔录证实,周某房屋贷款主要用于购买某大美产品,经营实体店开支。王某只是帮他贷款,按约定收取手续费,王某曾多次劝说他不要轻信投资理财,切莫上当受骗。周某600多万元损失的后果不是王某造成的。王某不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罪。

   三、周某控告王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周某提交的公安机关做的控告人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贷款及抵押合同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构成诈骗罪。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周某控告被告人王某、秦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裁判。

作者 韩英伟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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