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纠纷】为周某成功追回投资款
日期:2022/4/12 15:45:52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案情介绍】

2016年1月,周某等11位投资人作为股东,出资共400万设立目标公司,投资位于合肥的一家酒店。周某出资15万,大股东A公司投资200万并作为事务执行人,并具体负责设立目标公司及酒店运营。400万元投资款均交付于A公司。2017年10月,A公司告知众投资人,酒店经营不善,拟以30万元出售酒店。周某认为A公司有所隐瞒,通过查询发现目标公司没有其股东信息,后与A公司交涉无果。


【案情分析】

一家投资400万的酒店,不到两年的时间,残值仅剩30万。另外,大股东A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其他投资人登记为目标公司股东。

律师分析:大股东A公司是否将400万投资款全部投入目标公司是本案的关键,作为事务执行人的A公司负有证明义务,去举证证实将全部投资款用于酒店运营。

如果A公司将全部投资款用于酒店运营,不存在不当使用行为,那么这属于投资风险,各投资人应共但风险。反之,A公司就存在侵吞投资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A公司未将投资人登记为目标公司股东也属于违约行为。

另周某的15万投资款中,有7万的转账记录已无法找到。

诉讼中,本律师淡化了关于周某投资款是否到位的问题,A公司律师也忽略了该问题。同时,本律师主张要求A公司提供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账簿、财务凭证等材料以核实A公司是否合理使用投资款,但A公司没有提供相关材料。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A公司作为事务执行人,不能证明投资款实际去向为由,判决返还周某的投资款15万元。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调解,周某拿回12万投资款。周某对于该案的办理结果非常满意,与律所续签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本案实际审理过程中,关于周某是否履行了出资款,争议较大,但是本律师通过庭审中淡化该焦点问题,庭后补交代理意见的方法,成功使法官采纳了我方的主张,认定了周某已履行出资义务。同时,通过要求A公司提交审计报告、账簿的财务数据来核实A公司是否将投资款用于酒店经营,现实中多数公司不注意保存上述材料,导致实际情况无法核实,最终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律师提示】

1.投资过程中,除了要保存好协议文本,还有保存好支付凭证等己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证据;

2.经营公司过程中,要保存好审计报告、账簿、财务凭证等材料,以便发生纠纷时查明事实;

3.官司打赢并不代表钱能拿到,有时候调解解决,反而能够案结事了,尽快拿回投资款。本案二审中,上海A公司在调解中对金额做了让步,不过换来的是迅速拿回了投资款。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判决,加上判决送达、等待生效以及申请执行的过程,拿回投资款至少要等待半年以上,若A公司转移财产,账上没钱,那么投资款还可能遥遥无期。




聘请律师、咨询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律师 尤律师  孙助理
手  机: 13501274147   15515860768
电  话: 010-50559999    传真:010-50959998
邮  箱: zdd-china@163.com ,  nhwan410@163.com 
Q   Q: 2351383923,154027589,1263574410
网  址: http://www.zls-580.com/   www.jingsh.com

打印 | 关闭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投资亏损600余万元,帮助贷款者为何不构成诈骗罪?
友情链接:中国大律师京师律师北京法律顾问首都律师北京专业律师北京大律师网北京法律咨询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