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型”诈骗的司法认定
日期:2022/7/11 15:56:19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借钱不还什么情况下可构成诈骗?

借贷型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体现形式,顾名思义,借贷型诈骗是指行为人通过借贷的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借贷型诈骗的无罪辩护空间较大,主要是因为很难区分何为借贷中的民事欺诈,何为借贷型诈骗。

借贷中的民事欺诈是指行为人虚构各种借款理由、隐瞒自己的经济能力,向出借人借款,亦可能最终借款与实际用途不符,不能依约归还的行为。在最初借款之时,行为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民事借贷中的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民间借贷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行为人在借款之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运用刑事推定原则,分析行为人借款前后的行为表现等。

01借款时,借款人的经济实力

如借款时借款人存在相当的经济实力,如拥有土地、房产、汽车等,后因投资失败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归还能力,则不能认定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谎称、虚构自己存在经济实力还款,则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仅此一项分析,仍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

02借款后,借款的实际用途

借款后的用途与借款时所说的用途不一致并不当然影响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虽然借款用途与借款时所说的不一致,但是借款人将借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生活支出,或者偿还其他人借款,即使借款时存在虚构还款能力的事实,一般也不构成诈骗。

主要看借款后的实际用途,是否用于挥霍或者非法活动。如果借款后行为人将款项购买豪车、名表等,或者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或者用于犯罪,同时没有归还能力,当然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诈骗罪。

03借款后,是否存在主动的、真实的归还行为

一般的借款行为都是按期还本付息,向出借人提供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等,即使延期还本付息也会积极主动与出借人联系。

如果行为人借款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或者借款后,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到案后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或者人间消失;或者虽然写了还款协议,即使还了极少比例的借款、利息,主要目的是为了拖延还款,防止出借人报案,那么这些行为也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考量事实之一。

综上,不难看出,很难通过某一个行为或者某一个事实来认定借款时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很多行为表现、事实在民间借贷中也常见,从单一行为、事实来讲,更应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所以刑事司法实践中,应综合分析借款人事前事后所有的行为表现,综合分析,运用刑事推定原则,做出最终的判断。

下面举两个简单的例子,可以体会一下具体事实的认定区别:

一,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借款后,将借款用于挥霍、非法活动、犯罪,同时没有归还能力,则大概率构成借贷型诈骗。

二,即使借款用途与借款时所说不一致,借款人借款后,只要将借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生活等支出,或者还债,即使虚构了自己的经济状况,没有归还能力,也不构成诈骗。

具体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进一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作者 李金宝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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