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十一”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犯罪的修改和侵犯商标权部分辩护要点
日期:2022/8/10 10:49:52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引言

   1997年刑法对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单位犯罪没有规定。

   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该规定第条规定了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相关罪名。

   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决定》,该决定第三条决定各单位侵犯著作权。

   1997年修订刑法时,上述规定修改内容,纳入了刑法中。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商业间谍活动中的,增加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也规定了犯罪主体也可以是单位。

   去年,深圳市检察院发布《深圳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工作的白皮书(2017-2021)》,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类型的大数据表明,97%案件与侵犯商标权有关,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件数和人数分别占总数的97.5%和97.04%。

   本文主要围绕商标权相关犯罪的修改内容进行梳理。


   探讨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法条对比分析

   关于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前后)内容,增加了服务商标上使用的刑法保护,修正后,假冒注册商标和服务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删除了拘役刑的设置,加重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修改前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改后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里面,没有增加销售服务商标这一行为。这一行为属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修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里面,修正后删除了拘役和管制刑的设置,提高了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罪只是包括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两罪都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的商品必须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二是这种商品上的商标标识是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

   二、“同一种商品”和“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和要点辩护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可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1月10日,法发【2011】3号)规定:

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案例:广东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依法注册“BB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移动电话。陈某销售130部手机均系假冒“步步高”品牌手机,其中“i508+型”手机使用了“BDK”标识手机50部,销售金额1.95万元,“K303+型”使用了“BBK”标识手机40部,销售金额3.12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后在审理过程中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就是以中间字母“D”和“B”外形上有一定的相似度,但是不属于刑法上的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定义,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销售假冒“同一种商品”是否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如何计算销售数额,以及相关辩护要点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74号,被告人孙某强、钱某增、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案。

   裁判摘要:认定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未列入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商品,不应当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

   案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包括假冒“思念”牌水饺、汤圆、羊肉片的货值金额。

   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商标注册证以及核准转让商标证明证实郑州思念食品公司系“思念”牌注册所有权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为:饺子、元宵、馄饨、包子、等。

   行为人孙某强等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包括:水饺、汤圆、汤肉片,属于食品类,刑法相关规定条文规定是“同一种商品”而非同体类商品。

   本案对水饺和饺子、汤圆和元宵只是南北叫法不一样,但是现实所指“同一种商品”,而“羊肉片”与“思念”牌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在核定使用范围内。所有公诉机关所指控涉及“羊肉片”的货值金额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中。



   结语

   在律师实务操作过程中,律师需要熟练掌握《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刑事审判参考》等相关司法判例,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效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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