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实体辩护
日期:2022/8/8 15:56:29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2019年1月13日,乾成智库沙龙第十七期讲座在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期沙龙的主讲人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于洪伟律师,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诗伟律师担任主持。

   本场沙龙的主题为“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实体辩护—兼评张扣扣案”。江诗伟律师在简要介绍于洪伟律师后,宣布活动正式开始。

   随后,于洪伟律师用了两个多小时的时间,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期至第105期选编的97起故意杀人案件为素材,围绕“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与“应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等两个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适用的基本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对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了归纳;最后,结合上述案例以及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标准就热点案例“张扣扣故意杀人案”进行点评。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问题和方法。

 (一)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法律依据

   1、刑法条文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上述两个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且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故意杀人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下简称”死刑“);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故意杀人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下简称”死缓“)。

   2、司法解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会谈纪要(1999)》(以下简称”《纪要》“)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两个基本问题

   1、罪行是否极其严重?

   2、应否必须立即执行?

 (三)方法:实证研究

 《刑事审判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法律出版社在1999年至2015年期间共出版了105期。其中,指导案例、大案传真和裁判文书三个栏目一共选编了120起故意杀人罪案件,笔者从中选取了97起判例作为研究样本,具体包括47起死刑案件、24起死缓案件、26起无期徒刑案件有期徒刑、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案件。

   1、这里讨论的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如果是一人犯数罪的,是指该被告人因故意杀人罪所获刑罚;如果是多人共同故意杀人犯罪的,是指该案主犯所获的最重刑罚。

   2、没有选作研究样本的判例的三种情况

 (1)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或者发回重审而没有最终判决结论的故意杀人案件;

 (2)基于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而得到大幅度从轻处罚的故意杀人案件,例如,张某故意杀人案(第761号);

 (3)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例如,张君等抢劫、杀人犯罪集团案(第116号)。

   第二,故意杀人罪刑极其严重的判断标准。

   从统计数字上看,在97起故意杀人案件中,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有78起,占比高达判例样本总数的80.4%,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只有19起案件,仅占判例样本总数的19.6%。

   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19起案件的分析结果表明:犯罪未完成形态、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和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的具体理由。

 (一)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包括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自首、坦白和立功。其中,可以作为认定故意杀人罪刑并非极其严重的情节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三种未完成形态。

 (二)被害人的严重过错

   被害人过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被害人过错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对于致一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件而言,被害人的一般过错可以成为判处死缓的重要理由之一,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可以成为认定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的重要根据之一。

 (三)其他特殊情况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故意杀人案件没有认定为罪刑极其严重是因为出现了较为特殊的情况。

   小结:故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的判断标准

 《纪要》指出:”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一般情况下,故意杀人犯罪均属罪行极其严重,需要适用死刑或者死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故意杀人犯罪才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罪行并非极其严重,不需要适用死刑或者死缓。具体来说:

   1、造成一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犯罪一般都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适用死刑或者死缓,但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被害人的重大过错以及其他特殊情节可以成为认定故意杀人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的具体理由;

   2、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故意杀人犯罪,均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适用死刑或者死缓。

   第三,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判断标准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故意杀人案件都被会认定为罪行极其严重,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或者死缓,因此,判断故意杀人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并不困难,真正疑难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分子应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一)有利于判处被告人死缓的事实情节

 《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分析结果显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来说,在一般情况下,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被害人过错、民间矛盾激化的犯罪起因和其他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可以作为适用死缓的具体理由。

   1、 法定从宽量刑情节

 《纪要》指出:”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是两项绝对不能适用死刑或者死缓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属于一般不适用死刑或者死缓的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不宜适用死刑或者死缓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和胁从犯属于一般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因此,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来说,人民法院重点是要判断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自首、坦白和立功四种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能否作为判处死缓的理由。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自首。

   2、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过错对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具有重大意义。与《纪要》提出的”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和”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的“两种情况相对应,被害人过错可进一步分为被害人的一般过错和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对于致一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件而言,被害人的严重过错是认定被告人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的重要根据之一,被害人的一般过错是适用死缓的重要理由之一;对于致二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件来说,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可以成为适用死缓的重要理由之一。

   3、 作为故意杀人犯罪起因的民间矛盾激化

   故意杀人犯罪起因于民间矛盾激化是判定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另一个重要理由。《纪要》对此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4、 其他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司法实践中,有些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缓的理由是案件中存在其他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二)不利于适用死缓的事实情节

   对47起死刑案件进行分析的结果显示,当故意杀人案件存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以上危害后果、杀人动机极其卑劣或者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等严重情节时,前文所述可以作为判处死缓理由的被害人过错、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民间矛盾激化和其他酌定从宽量刑情节的辩护效力明显减弱。

   1、 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以上危害后果;分析结果显示,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故意杀人案件基本上不存在适用死缓的可能性。在47起死刑案件中,有4起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分别是金祥武案(三死)、王斌余案(四死一重伤)、吴中胜等案(五死一重伤)、和杨佳案(六死)。

   2、 故意杀人动机极其卑劣;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以”故意犯罪在先、杀人灭口在后“最为典型。在47起死刑案件中,有2起案件存在犯罪未遂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

   3、 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综上,根据24起死缓案件和47起死刑案件的分析结果,上述各种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对于认定”应否必须立即执行“的综合作用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致使一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件,如果不属于杀人动机极其卑劣的或者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的,被害人的一般过错、没有重大意义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民间矛盾激化的犯罪起因或者其他酌定从宽量刑情节等任何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因素,都可以单独成为适用死缓的具体理由。

   第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以上危害后果、杀人动机极其卑劣或者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的故意杀人案件,单独存在的被害人的一般过错、没有重大意义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民间矛盾激化的犯罪起因或者其他酌定从宽量刑情节都不足以成为适用死缓的具体理由。但是,如果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有利于被告人的因素,或者对被告人有利的单一因素具有重大意义,依然存在适用死缓的可能性,例如,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贾淑芳案)或者被告人自首的意义重大(闫新华案)。

   第三,对于致使三人以上死亡的故意杀人案件均应对被告人适用死刑,基本上不存在适用死缓的可能性。

   第四,依据上述判断标准点评”张扣扣案“

 (一)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属于故意杀人罪刑极其严重。

 (二)张扣扣案故意杀人案中不利于适用死缓的事实情节有:1、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三)张扣扣案故意杀人案中有利于适用死缓的事实情节:1、张扣扣有自首情节。

   最后,互动环节,现场参会人员就社会热点案例向于律师提问,于律师耐心的为各位律师同行一一解答。本次沙龙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乾成智库——只为解决问题!乾成智库沙龙以小范围,高精端的交流模式,每期都会邀请行业内外的大咖来针对特定问题分享知识,分享机会,解决问题。

   未来乾成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以沙龙为契机,邀请更多行业大咖对执业过程中的相关经验进行分享,为大家带来更多的思想盛宴。合作机构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来源网络


聘请律师、咨询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律师 尤律师  孙助理
手  机: 13501274147   15515860768
电  话: 010-50559999    传真:010-50959998
邮  箱: zdd-china@163.com ,  nhwan410@163.com 
Q   Q: 2351383923,154027589,1263574410
网  址: http://www.zls-580.com/   www.jingsh.com

打印 | 关闭  
 上一篇:涉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的路径
 下一篇:没有了!
友情链接:中国大律师京师律师北京法律顾问首都律师北京专业律师北京大律师网北京法律咨询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