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购房的圈套,为何构成合同诈骗罪?
日期:2022/7/29 13:59:40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原系A房产开发公司股东,总经理,因生意败落,被赶出A房产开发公司。李某告诉孙某其手中握大量有A房产开发公司的低价房屋,可以低价购房,并采取高买低卖的方式骗取孙某的信任。

   孙某买到低价房后大肆宣扬,接受多名朋友的请托从被告人李某手中低价购房,并将收取的购房款转交给李某。被告人李某收到购房款后,给予孙某5%的回扣。李某先后伪造了A房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开发商的承诺书,收款收据,并通过孙某交给被害人。孙某协助李某以各种借口拖延交房,并将回扣的佣金从5%提升至10%。

   2020年5月后,被害人王某因房屋长期未予交付,遂到该小区售楼处去查询房屋交付的时间。被害人向售楼部工作人员核实后得知李某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系伪造,直接报警。经查明,李某共通过孙某向以上被害人收取购房款600万元,其中孙某回扣为55万。被告人李某、孙某将以上购房款挥霍一空。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低价购买商品房等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购房款6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孙某,虽然第1次从李某手中低价购房的时候并不知道李某在实施诈骗行为,但在李某第1次无法按时交付房屋时,孙某向李某提出其佣金应当从5%提升至10%,并帮助李某寻找各种借口稳住被害人,并大肆宣扬低价购房的事实,为李某再次实施诈骗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亦构成合同诈骗罪。

   结合本案,其实骗子的手法并不高明。李某利用了原A房产开发公司的股东、总经理的身份,并以为孙某低价购得了商品房为实例,骗取诸多受害人的信任。而这些受害人没有防范意识,认为目前很多企业存在管理混乱,可以利用企业中的实权人物利用自己的职权假公济私的行为,获得额外的好处,没想到这恰恰是圈套的所在。作者 高庆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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