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救人司机被刑拘”案件的共鸣小讨 —救还是不救,你会如何选择?
日期:2022/7/12 10:49:15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一、基本案情

7月18日晚20时45分,@北京交警发布情况通报称,2019年7月16日3时30分,在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戚某某(男,22岁)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南四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适有一辆白色小客车同方向由戚某某车后驶来,小客车前部与轮式自行机械车尾部发生碰撞,后小客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客车内张某(女,31岁)和白某某(女,34岁)两人死亡,两车损坏。目前,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事故现场

 近日,网上发布的一起有关交通事故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视频中,一辆白色小客车前部与一辆铲车(即上述第一段通报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尾部发生碰撞,停在路中的小客车冒着滚滚白烟。视频中,一男子提示站在路边打电话的铲车司机,“你先别打电话了,把你的车往前挪。要炸了!”劝说没有起效后,男子抱怨道:“这司机还报警呢,车里面有人都不救。”他再次提示铲车司机,先把人救出来。

不久,白色小客车汽车起火。隔着道路栅栏,男子仍在劝说铲车司机,“你赶紧挪,小客车里面有人呢,真的。”说话间,小客车火越着越大,男子喊道:“拿灭火器,快!快!”视频中,好心的路过司机帮忙灭火时,铲车司机仍在一边摁着手机。“已经不行了,好几罐灭火器都废了。”男子叹道,“没办法了。那司机不及时救,救不了了。”

三、引发热议

到底是先救人还是先报警?对于这个问题本来以为是毋庸置疑的,“先救人后报警”本应是司机习惯性、下意识的选择。但是通过网上的热议我们依然发现在此生命危急时刻还是会有人会选择先报警。

四、道德层面分析

   生命至上,生命无价,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生命是人们享受一切权利的基础,是创造有意义人生的前提条件,任何人都要热爱生命、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我们不知道在这起案件中,在生命正处于危险境况的时候,那个司机为什么会选择先报警,甚至在别人劝说的时候依然无动于衷。但是他这种行为的确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就像有人在网上评论的那样,他真的很缺德。无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这起事故终究和司机具有莫大的关系,司机见死不救已经突破了道德的最后底线。

五、法律层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司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救人然后再报警,法律已然对此种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法律是人们参与日常生活所要遵守的最低要求,不违法是每个公民应该或者必须做到的,在这起事故中很明显司机触犯了法律。

 六、定罪分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北京交警7月18日晚20时45分,发布的通报可知,”先报警而未救人“的铲车司机,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为什么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认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由此可以推断警方认为司机的先行行为(即引起事故发生的危险行为)使其具有救助义务,但是却因为司机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未及时救助,导致车上两名女子死亡的后果。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说,在违法性层面上,司机的先行行为导致了两名女子死亡的法律后果,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在有责性层面上,司机存在过失,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而且司机他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且在期待可能性方面,在当时的那种情况下,他应该是可以先救人的,所以司机的违法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是否可以以交通肇事罪来认定呢?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首先我们对如何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来做一个简单地了解。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由此可知如果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非常关键, 在本案中如果要以交通肇事罪来认定必须对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做一个划分,所以对于此案的定罪还要依赖于警方进一步的调查。

   在本案中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认定,可以推断出警方并没有着眼于行为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根据警方的通报可知,司机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这一违规行为并不会当然导致后车两名女子的死亡,所以说很明显警方关注点在两名女子的死亡上,因此两名女子的死亡原因也非常关键,如果那两名女子是由于撞击导致其死亡的,只能以交通肇事罪来认定,如果造成她们死亡的原因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是由于车辆着火导致她们死亡的,在这种情况下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网上还有部分人认为司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关注点也在两名女子的死亡上,但笔者却并不敢苟同。首先什么是间接故意杀人罪呢?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目前网络上的视频,只能认定司机没有及时施救,很难认定其明知不及时施救会导致后车两女子死亡的心理态度。同时根据网上的相关评论,也有很多人会选择先报警,而且他们也有自己的合理理由,比如不懂得急救知识,担心越帮越忙,司机不了解法律法规,不知道”先报警后救人“的常识,也不知道急救致人死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司机在责任划分时担心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等等。同时在行为人主观态度难以判断的时候,我们只能以最大的善意去揣测,毕竟行为人当时还是选择了报警,尽管不妥当。

  不救人司机被刑拘“既然引起了社会的一番讨论,那这起案件就有被讨论的理由,很显然”见死不救“ 是引起社会热议的一个关键点。对于司机的这种行为,无论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他都应该受到谴责,但是他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就有赖于警方进一步的调查以及法院的判断,我们对于司机的行为不能过度地解读,但是可以扪心自问,如果你是司机,在当时那种情形下,你会做出何种选择,我想这是这起案件给我们每个人最大的启示。作者 索维华 王震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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