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按份担 一方支付可追偿
日期:2022/3/22 17:49:17  作者:张冬冬  来源:北京大律师网


基本案情

江某、何某、刘某、张某合伙向某公司供应砂石建材,后江某、何某作为合伙人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公司向其支付相应款项,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合计15万元均系江某一人缴纳。后案件胜诉,但上述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未能执行到位。江某遂主张何某应承担15万元费用的一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支付的该15万元款项系用于合伙体为主张共同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江某主张应由其和何某各半负担没有依据,应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份额对该笔款项进行分担,遂判决何某按其占有的合伙份额承担费用。

法官提醒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由此可见,合伙人偿还合伙债务或为主张共同债权而支出的费用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合伙人可以向其他未承担合伙债务或支出的合伙人行使追偿权,而合伙人内部对合伙债务或为主张共同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应按照各自的合伙份额进行承担。因此,合伙人追偿权的行使应以其他合伙人按照合伙份额应承担的数额为限。

法官提醒

合伙解散时对各方后续营业范围、交易对象等进行限制是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公司内部约定的竞业禁止等条款相似。在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况下,一般应为有效。虽然在对外效力方面,交易的对方在善意、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条款对善意相对方不具有约束力,但该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一方违反,相对方可以主张违反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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